214萬余元債務,只需清償3.2萬余元,3年后即可恢復信用。這是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在10月9日召開的新聞通報會上,通報的平陽法院辦結的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給外界的印象。“我欠了錢,就說自己沒錢了,搞個破產,還一點錢,幾年后又是好漢一條。”有人在看到法院的通報后略帶調侃地和《華夏時報》記者說。
浙江某上市銀行高管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單從對案件的報道內容來看,更像是單個案件,沒有可比性,也不具備可操作性,只能就事論事分析看待,不能成為普遍行為。而記者向浙江法院系統進一步了解后獲悉,所謂的“個人破產”、欠很多錢只需要還一點點錢,是誤讀,外界誤解了對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理解。
214萬債務清償3.2萬
根據法院的通報,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調查,蔡某名下的財產,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平陽法院副院長張美權介紹說,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管理人對外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暨..次債權人會議公告后,9月24日,平陽法院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次債權人會議。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據了解,本次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共4名,債權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經表決通過上述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同時明確,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的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并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制度”清理案件
溫州中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陳衛國說,平陽法院辦結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是.高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其中,溫州市開展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作為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9月11日,溫州中院聯合溫州市金融辦通報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相關情況,公布溫州中院《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實施意見》。
陳衛國說,溫州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方案有多項特色功能,如整個流程嚴格適用《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債權人會議制度等基本破產制度;..探索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中獨有的制度理念;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和人文關懷;本案嚴格財產調查,充分保障債權人知情權、質詢權,嚴格落實監督機制,將《實施意見》中有關防范逃廢債行為的制度安排落到實處。
陳衛國說,溫州法院先行先試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期待以此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實踐基礎。
《華夏時報》記者還從當地法院獲悉,溫州法院自全面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以來,已對經過篩選的19件具體案件啟動清理程序。
法院稱“個人破產”是誤讀
對于溫州平陽的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支持者和反對者皆聲音眾多,支持者認為,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在應對例如地震等情況導致個人償付能力嚴重下降,個人無法像企業一樣申請破產免除債務,不利于個人重新安排和規劃未來生活。反對者認為,個人破產中,若許可免責被濫用,有可能誘發惡意逃廢債,誘發道德風險,損害破產程序的公平受償。
浙江某上市銀行高管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銀行業認為此案是孤案,沒有可比性,也沒有可參照性。“確實因為情況困難還不出,一般會協商后拉長還款時間,5年變10年,10年變20年,都可以。”對方說,從此案件看,.終只需還總負債的1.5%,基本上銀行都不大會同意,法院也不可能強制裁定。
對方說,一般金融機構放款前,就會對借款人的情況做詳細調查了解,如果還款時故意隱瞞以逃避償債,一旦被發現,制裁是相當狠的。“如果以后真的是沒錢就可以少還或者不還,也可能會導致銀行在放款的時候就嫌貧愛富。”
浙江省高院已經注意到溫州法院的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引發的輿論關注度。浙江省高院宣傳部門在和溫州法院溝通了解后告訴《華夏時報》記者,“個人破產”的說法其實并不準確,法院的官方說法是“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高負債少還錢”更是外界的誤讀,首先當事人經濟情況的確十分困難,當事人身患重病,已經到了要上機器的地步,“就算往死里逼也逼不出那么多錢”,法院人士用通俗的話語打著比方,而.關鍵的一點是,.終償還比例1.5%即3.2萬,是征得債權人的一致同意。“這一點如果忽略了,整個案件就撐不起來。”法院人士說。